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综合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8884。

法定代表人:崔志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67437787。

负责人:苏兴越,行长。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8268115D。

法定代表人:董新德,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原审被告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约定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为有效。债权人住所地位于东营市东二路213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呼振泉

审判员  李福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萌萌

书记员于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