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特福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破申16号

申请人:东营特福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峨眉山路****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X9AF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826811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东营特福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福朗公司)以被申请人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动燃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却有挽救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胜动燃气公司重整。本院在收到申请后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书面通知,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向本院复函,明确表示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胜动燃气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登记设立,是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登记机关为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75347400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燃气发电(凭资质经营);节能环保设备维修及技术服务;发动机、发电机组及配件销售;石油机械及配件加工、销售、修理;机械设计服务等。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前后签订数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合同要求供货,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付清货款,截止2020年8月,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57076.8元。该欠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一直未能偿付。另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申请人胜动燃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4起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标的额近5000万元,大量债权被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20年9月30日,其资产总计为317441699.24元,负债总计364187219.53元,资产负债率为114.73%。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被申请人胜动燃气公司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重整的主体资格,可以成为重整对象。申请人特福朗公司对被申请人胜动燃气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胜动燃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特福朗公司依法有权申请胜动燃气公司重整。胜动燃气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机关为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于胜动燃气公司的核心业务是投资建设分布式废气资源发电站,协助用户进行运维服务管理,其主营业务同行业领先,销售网络成熟,并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故本院对申请人特福朗公司对被申请人胜动燃气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东营特福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江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