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81执24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8268115D。
法定代表人:***
封艳东申请执行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490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6435.74元,本案执行费447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
2021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告知函: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20)鲁05破10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和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
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贵州省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490号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省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49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翔
法官助理包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