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8212号
原告:南京长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晴霞,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杨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院长。
原告南京长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长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9元,减半收取3784.5元,由原告南京长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瑶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