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2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兄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作为上诉人公司会计,在其休产假前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但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人工作交接通知后拒不交接,造成上诉人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诉人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2.芜湖和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占用上诉人资金5万元,此款与***的职务行为有关,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将5万元返还给上诉人。 ***辩称,***于2018年8月7日临产前配合上诉人进行了工作交接,且有接收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予以签名确认,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提及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事实,二审将其作为上诉理由纯属捏造。上诉人在***产假期满后一边拒绝提供劳动条件,一边不明示解除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又不置可否,致应诉才表明立场,故上诉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兄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兄联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判令***向兄联公司返还占用款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1年1月11日进入兄联公司上班,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8月始,***因生二胎休产假。2019年1月21日,***产假结束回到兄联公司要求上班,未见到公司负责人,个人工作电脑及资料也被清理,***遂报警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无果。后***向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兄联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兄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4760元;3.兄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1820元;4.兄联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4562.45元。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镜劳人仲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兄联公司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9584元,经济补偿金40732元;2.驳回***其他申诉请求。兄联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该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2018年8月7日,***与兄联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会计工作交接。***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4792元。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兄联公司仅支付了***12个月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产假结束后回兄联公司工作,其个人物品及工作物品被清理,且与兄联公司负责人联系无果,***丧失劳动条件无法正常工作,且兄联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作年限已超过八年,因此经济补偿金为40732元(4792元×8.5个月)。关于兄联公司辩称***休产假前未完成工作交接义务,此行为属严重失职,兄联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节,***已在2018年8月7日进行了会计工作交接,对此兄联公司未提出异议,而兄联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发出的工作交接告知函,***否认收到,对此兄联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会计工作交接义务,该院对兄联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兄联公司要求***返还占用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该院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40732元;二、驳回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兄联公司提交7份证据材料:证据一,录音一份,拟证明2018年9月28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向***送达告知函,要求***交接账,***亲口确认2011年到2017年账没有交接。证据二,安徽言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记录、三方协议信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网上转账负债表电子回单,拟证明***担任安徽言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和会计,与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影响。证据三,***短信聊天记录和***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一直催促***来公司交账,***拒不进行交接。证据四,社保减少表,拟证明社保是在2019年3月减少的,***在仲裁委提供的截止到2019年1月的社保不准确。证据五,与***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人品有问题,公司账目存在问题。证据六,与兰花会计事务所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18年11月份,***拒绝来公司进行交接。证据七,***发朋友圈截图,拟证明***带孩子出去玩。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据一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无法表明录音发生的时间是在2018年9月28日,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证据二,关于安徽言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记录,反映的是投资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关于三方协议信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网上转账负债表电子回单均是照片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方协议信息明细表上记录的财务负责人***不能证明就是本案的被上诉人***。且该份证据材料显示的时间是2015年,本案争议时间是2018年,与本案无关。证据三与证据六显示的时间均是8月4日,***于8月7日与上诉人进行了交接,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证据四、证据五、证据七与本案争议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和查阅原审卷宗,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兄联公司现上诉认为***拒不进行工作交接,导致其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其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的证据会计交接清单显示***已于2018年8月7日与上诉人进行了交接工作,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亦作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现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员工工资无法发放是因为***拒不交接造成的。***产假结束后回兄联公司上班,其个人与工作物品均被清理,其丧失劳动条件,***在与公司负责人联系无果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兄联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兄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兄联公司要求***返还占用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其可另行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徽兄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