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1民初1324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建工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8NGKRP0L,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交通路紫薇苑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中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