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24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以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地址**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5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624执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