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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24民初1376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月27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住南漳县, 原告***与被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