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24民初1376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月27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2年6月17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住南漳县,
原告***与被告***、南漳县市政工程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