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2民初426号
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五十米大街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84180283B。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新锐.中央大道27号楼3-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45808021D。
法定代表人:罗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8元,减半收取计3319元,由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