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5民初2150号
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岩口镇五十米大街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84180283B。
法定代表人:江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万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文博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4JEMTOH。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万睿酒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