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5民初2196号
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江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罗禹,经理。
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向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