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5民初235号
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84180283B,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五十米大街**。
法定代表人: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万睿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4JEMT0H,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文博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万睿酒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原告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