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62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五十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84180283B。

法定代表人:江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城东商贸新区高速公路出口南侧新锐.中央大道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060307848H。

法定代表人:段小冬,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四为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649065元及违约损失105645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前给付20万元;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前给付30万元;剩余案款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不按协议履行承担违约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2执21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高飞

审判员*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