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黔0624民初46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秦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安装费29500元、电梯维修保养费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5823元(资金占用费以3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20日为5823元),共计4132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经合意达成合作意向,随后便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书》(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及《电梯维修保养协议》(以下简称“保养协议”)约定:原告对位于思南县某处思南县电梯设备负责安装并提供维修保养,被告向原告支付5.9万元安装费及6000元维修保养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安装合同及保养协议约定,完成了电梯设备安装及维修保养。2021年,某所分别在2月和10月对该电梯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验收合格后立即付清所有款项,然,验收合格后被告仅支付了2.95万元安装费,余2.95万元安装费及6000元维修保养费未付。此后,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所述,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款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乙公司书面辩称,一、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电梯安装及报检义务,不具备请求安装费用的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应负责完成电梯安装并办理报检、验收等相关手续。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未能按约完成电梯安装及报检工作,导致电梯工程长期无法验收并投入使用,严重影响项目整体进度。因此,原告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依法不具备请求全部安装费用的事实及法律基础。二、涉案电梯安装工程并非由原告最终完成。由于原告未能完成电梯安装及报检工作,导致项目严重延误。为尽快恢复工程进度,经建设单位某丙公司、答辩人及原告三方协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维修及安装人员对电梯进行抢修并完善安装,并负责办理后续报检及验收工作。最终涉案2台电梯的安装完善、报检及验收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并投入使用。因此,原告并未实际完成电梯安装工程,无权主张剩余安装费用。三、原告已同意放弃剩余50%安装费用,相关债权已消灭。针对原告施工延误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经三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放弃本项目剩余50%的安装费用,作为对建设单位损失的补偿。该处理结果已由建设单位某丙公司予以确认。法庭可向建设单位某丙公司核实相关事实。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安装维保合同终止协议”(已盖章)可知:原告已明确放弃涉案剩余安装费用的主张权利,其债权已依法消灭。四、原告主张维修保养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涉案电梯后续维保并非由原告实施,相关维保工作由其他单位负责。原告既未实际提供维保服务,其主张6000元维修保养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五、关于项目款项处理情况:目前建设单位尚欠答辩人电梯设备款41000元,经双方协商,该款项拟用于本项目安装费用相关事项的处理。在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已明确放弃剩余安装费用的情况下,其再行主张安装费用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六、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原告自身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答辩人拖欠合法债务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亦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梯安装合同书》,约定:乙方对位于思南县某处思南县电梯设备负责安装并提供维修保养,安装工程费为59000元(其中包含:安装费、卸货、起吊、脚手架、水电费、保管费、调试服务费、土建配合费、年检费、井道土建整改费、工程协调、电梯监理资料、验收费、注册费等一切费用);乙方负责工程开工告知手续和报验收手续工作。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和工艺标准及当地有关标准法规组织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并严格遵循《电梯安装安全操作规程》电梯安装结束,若不能通过公司质检,市技术监督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则酌情扣除安装工程费的10%,电梯复检费由乙方承担;安装工期:保证货到工地30日必须完成该电梯的安装、调试、自检与竣工检验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贻误,则按500元/天的误工违约金计扣;合同签订生效,工程开工后凭货物到达现场确认单(用户盖章签字)、开工告知单、发票预付安装工程费50%(29500元);安装、调试结束、厂检、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提交用户电梯签收单、安装施工文件移交记录、开箱记录、自检报告、安装过程记录、技术监督局的原件检验报告、竣工移交报告、远程监控系统数据表给甲方存档,甲方把安装物联网卡寄给乙方,乙方安装调试成功。资料移交齐全贰个月内,凭发票结清安装工程费50%(29500元)等。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协议》,约定:一、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监督局有关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进行维修保养。二、乙方做到每月至少二次(15天/次)维修保养,若电梯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半小时内到位,并在半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实行24小时急修服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电梯不能使用,则按300元/天的违约金计扣。如乙方在维保期间用户投诉,甲方有权更换保养单位并且追究责任。乙方需保持日常物联网畅通。三、维修过程中,如必须更换零部件,若是人为原因损坏的配件,甲方均按出厂价格供应给乙方;若是自然原因故障的配件,甲方按以旧换新原则予以调换。四、乙方在维修及保养电梯时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安全保卫制度,乙方保养人员在维修保养工作中发生的人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负。五、维保期限:l年。六、出厂编号:2020-07592-593,维保金额(含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元整/年/台合计:6000元整。七、付款方式:维保期满一年年检合格后凭合格取证、使用标志、保养记录及发票付清余款6000元。八、维保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次年同日止。
前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安装费29500元。随后,原告某甲公司便进场安装,因电梯轿厢尺寸发错未能及时安装。后被告某乙公司重新发货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1年2月安装完毕其中一台电梯,该电梯于2021年2月8日经某所检验后,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载明:使用单位为某丙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为某甲公司;检验结论为合格。另一台电梯于2021年4月安装完毕,该电梯于2021年10月25日经某所检验后,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载明:使用单位为某丙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为某甲公司;检验结论为合格。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原告某甲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协议》对案涉两台电梯进行了维修保养。
2024年9月19日,被告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维信向原告某甲公司发送一份《安装维保合同终止协议》,载明:“甲方某乙公司与乙方某甲公司签订了项目名称为某丙公司的电梯安装合同书、电梯维修保养协议,共计2台电梯,安装费总计:5.9万元整,已支付2.95万元整,未付2.95万元整,维保期限:壹年,维保费6000元整(未付),合同涉及未付的安装费和维保费甲方不再支付给乙方,因乙方无法继续履行电梯安装合同书和电梯维修保养协议的相关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的电梯安装合同书和电梯维修保养协议予以终止,即刻作废。”该《安装维保合同终止协议》仅有被告某乙公司印章。后经原告某甲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提交某丙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分别载明:“我司于2026年3月13日向贵司致关于思南县某处思南县某处2台电梯安装及费用处理情况的说明函件中,内容第五条**安装公司表述不明确,实际系某甲公司。”“关于某甲公司诉讼某乙公司电梯安装费纠纷一案中某乙公司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应负责完成电梯安装并办理报检、验收等相关手续。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未能按约完成电梯安装及报检工作,导致电梯工程长期无法验收并投入使用,严重影响项目整体进度。因此,原告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依法不具备请求全部安装费用的事实及法律基础,其情况不属实,导致电梯延期安装及报检工作是因为某乙公司发货时将电梯轿厢尺寸发错,导致不能及时安装。”被告某乙公司提交某丙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出具的《关于思南县某处思南县某处2台电梯安装及费用处理情况的说明函》,载明:“我单位系某丙公司,现就我单位开发建设的思南县某处项目电梯安装工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该项目电梯设备由某乙公司提供,共计2台电梯。原电梯安装工程由贵公司授权的某甲公司承接,并由某甲公司负责办理开工告知及组织电梯安装施工。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某甲公司未能按约完成电梯安装及报检工作,造成电梯安装工期严重延误,并由此给我单位项目交付及现场管理带来较大影响,双方就相关问题产生矛盾。三、为尽快恢复工程进度,经我单位、某乙公司及某甲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由我单位自行组织维修及安装人员对电梯进行抢修、完善安装,并负责办理后续报检及验收工作。相关电梯最终已完成检验并投入使用。四、经三方协商一致,某甲公司同意放弃该项目剩余50%的安装费用,作为对因安装延误给我单位造成损失的补偿。该约定系三方协商形成的处理结果。五、目前该项目电梯检验资料、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报检资料均由我单位保管。后续2台电梯的维保事宜均由**安装公司负责维保。六、根据上述协商处理结果,某甲公司已无权再就本项目剩余50%的安装费用向某乙公司或我单位提出任何支付主张。七、截至目前,我单位尚欠某乙公司电梯设备款人民币41,000元(以财务结算为准),经双方协商,该款项用于抵扣本项目相关安装费用处理事宜。”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安装维保合同终止协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某平台聊天记录、半月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季度维护保养情况记录、某平台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图片7张;被告某乙公司提交的《电梯安装合同书》《电梯维修保养协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自认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某甲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和被告某乙公司提交的《说明函》,均系的某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和《关于思南县某处思南县某处2台电梯安装及费用处理情况的说明函》中的内容存在矛盾,且均未有经办人员签字,故对《情况说明》《证明》和《关于思南县某处思南县某处2台电梯安装及费用处理情况的说明函》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书》、《电梯维修保养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某甲公司已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被告某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安装费和维修保养费,但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原告对原告某甲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支持从起诉之日即2025年12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5年1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计算。被告某乙公司虽向原告某甲公司发送《安装维保合同终止协议》,但原告某甲公司并未同意,亦未在该协议上加盖印章,故对其辩称原告某甲公司放弃剩余50%安装费用,相关债权已消失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案涉电梯工程并非原告某甲公司最终完成的意见,经庭审查明,案涉两台电梯经某所作出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均载明案涉电梯施工单位为原告某甲公司,故对被告前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安装费29500元、维修保养费6000元,合计35500元。
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从202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7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