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503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笛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笛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湖州笛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案款。
至此,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4)浙0503诉前调确4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