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21民初3724号
原告:凤台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山村一队001。
经营者:**,男,汉族,1993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蒙城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许疃镇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凤台县**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变更后);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凤台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蒙城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凤台县**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建材经营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台县**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闪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