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4民初2108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中华埠村。
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