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弗智能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千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哲某某能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54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6544号 原告:上海千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惠东路770弄2号2幢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哲**能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348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哲**能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千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