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 (2)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金融部门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以(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66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第三方债权,等候分配该债权;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