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9545号 原告: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59961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12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3T57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