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607号
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04303668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5558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46961.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原告担保人深圳市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5446961.70元,担保期限至担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46961.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