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907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盛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5幢二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盛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657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悠派振运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57,670元(以下币种均同)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2,976.7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上海盛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现经营地址不详,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