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宠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荆州市三顾茶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12民初1026号
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湖北宠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纺印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21000MA49A2JG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三顾茶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荆沙人信城太岳园一期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6XW1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宠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荆州市三顾茶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本院收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到付款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06元、财产保全费1317元,由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