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303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开发区。
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关于曲靖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303民特3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一、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曲靖隆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284.8元。二、若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申请人曲靖隆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工程款179284.8元及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928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因云南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曲靖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云0303执1452号,申请执行标的179284.8元,执行费2589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曲靖某有限公司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2025)云0303民特39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某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