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2823执22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3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