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2823执异100号
异议人: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22)鄂2823执15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处分法律赋予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