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5877号之二 原告:***,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儿子,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兴学街28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EKBH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茂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