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5877号之二
原告:***,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儿子,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兴学街28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EKBH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茂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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