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宸岷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601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宸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2幢3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AJRKXM。
法定代表人:杨淑飞。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兴学街28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EKBH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宸岷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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