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辖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9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施工建设项目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由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将争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调节;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如果双方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该约定意思明确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有效。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岭市,其选择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志成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