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0145号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校长。
被告: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4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谢飞虹。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与被告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北京理工大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理工大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浃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