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338号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理工大学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军,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理工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4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谢飞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炜,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与被告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理工大学称已与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湖南强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理工大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理工大学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