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14918号
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1单元5层14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姑路冠山管理处办公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盛源领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