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禧龙电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3502号
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一栋1单元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道真自治县禧龙电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尹珍路987栋1单元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向蛟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道真自治县禧龙电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