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1037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本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一栋(1)1
单元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黔西南州西南木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松,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黔西南州西南木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黔西南州西南木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
诉原告黔西南州西南木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
贵州晟枫罡杨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16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黔西南州西南木子电力
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从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