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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山东赛诺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982民初4575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赛诺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赛诺公司(以下简称赛诺机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赛诺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2月底未缴纳社保的经济损失139294.75元(79597元÷12×21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月、2月工资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0年5月29日即进入被告处工作,自工作时起至退休时止(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2月底),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分文社保金,并拖欠原告工资5000元。2023年4月23日,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132号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赛诺机电公司辩称,认可新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但对原告要求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案外人山东新煤机械公司职工。2020年5月29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原告通过山东新煤机械公司账户向保险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2022年2月山东新煤机械公司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2023年2月20日,原告以赛诺机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至2月一个半月的工资50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200元(每月3200元×11个月);3、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2月底社保费,如无法补缴,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39294.75元(79597元÷12×21个月)。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132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2月的工资共计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二、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起诉。被告对裁决支付原告2022年1月、2月份工资5000元无异议。原告***月工资32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仲裁裁决书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2月底因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损失。 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 原告已退休,无法补缴在被告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根据该条规定,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符合该规定。《山东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参保所在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被告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原告退休收益减少,此部分损失以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数额赔偿较为适当。《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原告月工资32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数额为:2020年3200元×16%×7个月=3584元。2021年3200元×16%×12个月=6144元。2022年3200元×16%×2个月=1024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赛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20年5月29日至2022年2月底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10752元; 二、被告山东赛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1月、2月工资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山东赛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