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123民初1694号
原告:江西创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511087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辉,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江西创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创驰橡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创驰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03,62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前,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橡胶制品,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至2019年10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3,620元,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特诉至贵院,望判准原告诉请。
被告****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橡胶制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被告多年来一直在原告处购买橡胶制品,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10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3,620元,被告当即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拖欠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见被告久不支付货款,遂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创驰橡胶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3,620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创驰橡胶有限公司以103,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涂国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腾
书记员付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