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82民初4186号
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
经营者:王某,男。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某某水暖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