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财保343号
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441.82元予以冻结。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441.82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