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3094号
原告:罗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成都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某与被告成都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