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4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阳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阳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工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阳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2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2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