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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3753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