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710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科研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襄阳鑫铁机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铁路科研所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鑫铁机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7101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雪飞
审判员***
审判员王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