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2497号 原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36708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AGCD02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