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弘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4600号之一


原告
***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AGCD02Q)。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东路389号1330号。
法定代表人:葛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周昊,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96028139Y)。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4345380P)。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
法定代表人:虞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高、李智保,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9月13日


撤诉时间
2021年9月29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王 立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伽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