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3582号
原告:苏州市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女,汉族,住苏州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6元、诉讼保全费1578元,合计3814元,由原告苏州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