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江淮,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瀚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瀚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 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乐荣
书 记 员 张艺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