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与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玻璃有限公司;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327号 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湾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村3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与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社区2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釜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中路160号时代中心2号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与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玻璃有限公司、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与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玻璃有限公司、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与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玻璃有限公司、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