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与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玻璃有限公司;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017号
原告: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湾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村3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与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社区2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釜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中路160号时代中心2号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与被告青岛融创邦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与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雅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已和解而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已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李沧区顺达实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收取16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