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373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梅,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斯,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蚌埠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桥集镇扶贫车间创业园A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朝阳,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刘网,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安徽省中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圣泉大道三清翡翠城商住小区15号楼S101号。
法定代表人:毛国坤。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
被告: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竹苑广场三楼19-25轴。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诉被告***、蚌埠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马刘网、安徽省中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4元,减半收取计3622元,保全费2501元,合计612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