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9900号
原告:娄某,女,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重庆某绿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某,男,住重庆市铜梁区。
第三人:肖某,男,住重庆市铜梁区。
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娄某与被告重庆某绿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某、肖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娄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